孫世找九宮格會議彥:國際人權兩條約的中文本:副本、清源、糾誤

凡是所稱的“國際人權兩條約”或“結合國人權兩條約”即《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條約》和《國民及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的中文本常常令人迷惑,一是兩者似乎還有題目和約文中含有“盟約”而非“條約”的中文本,二是——且更費事的——兩者似乎各有兩套題目和表述都不盡雷同的中文講座場地本。這些題目不只令研討者莫衷一是,也惹起相干著作的作者、譯者與出書社、刊物編纂的分歧處置方法。筆者根據曩昔20年對這一題目的斷續追蹤,力求對這一題目副本、清源、糾誤。

正  本

《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條約》第31條和《國民及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第53條規則:

一、本條約應交存共享空間結合國檔庫,此中、英、法、俄及西文各本統一作準。

二、結合國秘書長應將本條約正式正本分送……一切國度。

依據上述規則,由結合國年夜會1966年12月16日第2200(XXI)號決定經由過程的人權兩條約的五種語文的副本將被交存結合國檔庫,而結合國秘書長作為人權兩條約的保留人,應將其正式正本(certified copy)分送結合國會員國或其專門機關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及經結合國年夜會約請為人權兩條約締約國的任何其他國度(現實上即一切主權國度)。據此,結合國秘書長在收到交存的人權兩條約的副本后,于1967年3月29日制作了其正式正本(《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條約》《國民及政治權力國際條約》)并于1967年5月18日以第C.N.61.1聚會場地967.TREATIES-1號和第C.N.61.1967.TREATIES-1號傳閱告訴(或交存告訴)分送一切國度。此外,依據基于《結合國憲章》第102條的《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第80條,人權兩條約還應在失效后,在結合國秘書處掛號并公布。在人權兩條約分辨于1976年1月3日和3月23日失效后,即在結合國秘書處掛號:《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條約》(《經社文權力條約》)的掛號編號為第14531號,《國民及政治權力國際條約》(《國民權力條約》)的掛號編號為第14668號。結合國秘書處公布在其處掛號的公約的詳細做法是將其公布在《結合國公約匯編》(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上:《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條約》載1976年第993卷第3頁(中文本第22頁肇端),《國民及政治權力國際條約》載1977年第999卷第171頁(中文本第202頁肇端)。是以,人權兩條約于1966年經由過程后交存結合國秘書長其副本、結合國秘書長于1967年制作分發其正式正本、結合國秘書處掛號并在《結合國公約匯編》上公布的包含中文本在內的文本,恰是《經社文權力條約》第31條及《國民權力條約》第53條所指的五種語文的作準文本。經由過程人權兩條約的第220個人空間0(XXI)號決定附件所載中文本、結合國秘書長制作分發的人權兩條約的中文正式正本以及《結合國公約匯編》刊舞蹈教室載的人權兩條約的中文本簡直完整分歧(后兩者與聯年夜決定所載中文本有幾處渺小差異,但看來重要是更改印刷方面出的技巧錯誤)。

但是,就上述中文本,有一個小題目,即到刊載在《結合國公約匯編》上為止,這兩份國際人權法令文書中文本的題目現實上都是《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盟約》和《國民及政治權力國際盟約》,而非“《條約》”——這是令很多中文讀者迷惑的第一個題目。之所以這兩份文書的中文題目有“盟約”“條約”兩個,自有其來。此刻所稱的人權兩“條約”在經由過程、結合國秘書長制作其正式正本、失效后掛號并在《結合國公約匯編》上公布時,此中文題目(以及約文中應用的)確為“盟約”。可是,結合國秘書長于2001年10月5日發布的第C.N.781.2001.TREATIES-6號和第C.N.782.2001.TREATIES-6號交存告訴稱,中國當局提請其留意,在這兩項人權盟約作準中文本中應用“盟約”是一個過錯。中國當局的說明是,除其他外,“‘盟約’一詞不是‘covenant’的恰當譯名,在一切的中國正式文件、學術著作以及媒體中,‘條約’一詞久長以來被用作并被普遍接收為‘covenant’的最適合對應詞”,并是以提議以“條約”代替《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盟約》和《國民及政治權力國際盟約》題目及約文中的“盟約”。中國當局的說明講明同時指出,“所提更正純潔是技巧性的,目標只在于使中文本與其他作準文本分歧”,“將不會以任何方法方式轉變所涉文書之規則的本質內在的事務”。由于這種更正屬于在“組成公約之副本的分歧作準文本之間缺少分歧”的情形(United Nations, Su教學場地mmary of Practice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as Depositary of Multilateral Treaties, 1999, para. 48),而不屬于《經社文權力條約》第29條或《國民權力條約》第51條所述對各該條約的修改,是以結合國秘書長依據其作為保留人的通例提出,只需沒有任何締約國或簽訂國否決,即履行中國當局所提修改。2002年1月3日,在90天的貳言期屆滿而沒有國度表現否決后,結合國秘書長即以第C.N.7.2002.TREATIES-1號和第C.N.8.2002.TREATIES-1號交存告訴通知佈告履行中國當局所提更正,行將兩項人權盟約中文作準副本和正式正本的題目和約文中的“盟約”改為“條約”。是以,在嚴厲意義上,該兩項文書在2002年1月3日之前的題目分辨為《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盟約》和《國民及政治權力國際盟約》——應稱“人權兩盟約”;在此每日天期之后,則為《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條約》和《國民及政治權力國際條約》——才幹稱“人權兩條約”(但為便利起見,下文將同一稱其為“人權兩條約”)。

綜上,聯年夜經由過程、結合國秘書長保留其副本、制作其正式正本并在《結合國公約匯編》上公布的這兩份國際法令文書的中文本,聯合2002年失效的更正,才是在國際法上獨一符合法規有用的作準中文本。至此,“副本”證畢。

清  源

但是,惹起迷惑的題目不只從“盟約”到“條約”的變更——這是一個絕對簡略的題目,人權兩條約各有兩套中文本才是真正的費事。有心人能夠會發明,人權兩條約各有兩套中文本,一套比擬罕見,另一套則不罕見,並且兩者(至多就《國民權力條約》而言)差別很年夜;或許能夠會發覺,手頭的人權兩條約中文本(尤其是《國民權力條約》的中文本)與其英文本“對不上”。這兩套中文本中,有一套(不罕見的那一套)現實上是人權條約的作準中文本,那么,另一套罕見但分歧于作準中文本的文本(是以以下稱這一套中文本為通行中文本)是從何、若何而來的呢?

筆者在2000至2002年間介入翻譯曼弗雷德·諾瓦克的CCPR Commentary時(英舞蹈場地文初版,中譯本題為《平易近權條約評注》,三聯書店2003年版),就發明手頭的《國民權力條約》的中文本(曾經記不清其起源)中很多條目的內在的事務與其英文本“對不上”,但那時以為這能夠只屬于《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第33條第4款所稱的“作準約文……意義有差異”的情形,而未多想。可是,2003年筆者在瑞典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性法研討所任務、第一次無機會真正翻閱《結合國公約匯編》時,年夜為震動地發明,《結合國公約匯編》刊載的《國民權力條約》的中文本與筆者翻譯CCPR Commentary時應用的中文本差別很年夜。作為一個國際法學者,這一情形天然惹起了筆者的極年夜獵奇。筆者依稀記得在哪里見過這一中文本(后往返國發明是在王鐵崖、田如萱編:《國際法材料選編》,法令出書社1982年版,第166頁),于是托國際同事彙集了若干中文出書物上該條約的文本,復印后郵寄給筆者,但這些文本都分歧于《結合國公約匯編》上的中文本即作準中文本。那么,《國民權力條約》的這一分歧于《結合國公約匯編》所載但在中文出書物中通行的中文本畢竟從何而來?筆者起首訊問了那時辦公室就在隔鄰的諾瓦克傳授和該研討所的其他公約法專家,但完整不懂中文的他們也一頭霧水,只告知筆者對公約的任何更正或修改,結合都城有記載。于是,筆者又聯絡接觸了結合法律王法公法律事務廳公約科,獲得的答復是,除了1977年對該條約西班牙文本的一處更正(將該文本第42條第2款末尾的“第40條”改為“第41條”,載《結合國公約匯編》1977年第1057卷,第407頁)以及上文所述將中文本中的“盟約”改為“條約”外,《國民權力條約》別無其他更正,更無修改;寄給筆者的一份該條約正式正本復印件中的中文本也與《結合國公約匯編》上的雷同,而分歧于國際中文出書物上通行的中文本。筆者那時猜想——后來聽到筆者提到這一題目的很多人也如是猜想,這能否會與中華國民共和國當局于1971年恢復在結合國的符合法規席位有關:由于介入人權兩條約草擬和經由過程的(1948-1966年),是那時竊據中國在結合國席位的臺灣政府,是以中華國民共和國當局另行制作了該條約的中文原來應用。一個發明似乎證明了這一猜想:年夜約2003年11月間,諾瓦克傳授無機會拜訪中國臺灣,于是筆者委托他向本地的研討者索要一份他們應用的《國民權力條約》的中文本,成果他帶回來的中文本與《結合國公約匯編》上的雷同;也就是說,海峽兩岸應用的中文本分歧。

筆者于2004年回國以后發明,不只《國民政治權力條約》有兩套中文本,並且《經社文權力條約》也有完整一樣的題目,盡管后者兩套中文本的差別小于前者的(但仍不成疏忽)。不外,另一些發明搖動了上述猜想,即這一題目能夠與中國在結合國的代表權變更有關:分歧于《結合國公約匯編》上的《國民權力條約》的中文本不只在中國的出書物中普遍應用,並且也見于(筆者那時彙集到的)結合國的一切中文人權出書物。假如通行中文本是由中國當局制作的,結合國又為什么要應用這一文本?這些發明中,最主要的一個是在中國社會迷信院法學圖書分館中找到的一份題為《人權——結合國國際文件匯編》的出書物(ST/HR/1,1974年)。該匯編是那時的結合國人權中間為留念《世界人權宣言》25周年于1973年編纂的,其所應用的人權兩條約的中文本即為通行中文本,但沒有闡明其起源。1973年距中國當局恢復在結合國的符合法規席位不外兩年,中國當局還有大批更為主要的國際事務需求追蹤關心和處置,是以很難想象中國當局會有念頭和精神往另行制作人權兩條約的中文本,並且結合國會接收并應用這套中文本。對于人權兩條約的通行中文本畢竟若何呈現,筆者逐步構成了另一種猜想。1973年,當結合國人權部分預備匯編中文國際人權文件時,詳細義務被交給了方才達到結合國的來自中國年夜陸的任務職員(無論其附屬結合國哪一部分)。無從知曉的是,這些任務職員為何沒有采用人權兩條約的作準中文本,也許是由於他們沒有獲得應用作準中文本的明白指令,同時對作準文本為何物全無所聞;也許是由於他們獲得了指令,卻以為作準中文本可有可無,或許即便熟悉到其主要性,也未盡謹慎任務往查找和應用作準中文本——那時這套文本僅見于1966年聯年夜第2200(XXI)號決定和結合國1967年制作分發的正式正本,因人權兩條約尚未失效而不會呈現在《結合國公約匯編》中;並且當然,那時并無現在這么便利的電子資本。成果他們的做法是將人權兩條約英文本翻譯成了中文(惟其這般才幹說明人權兩條約通行中文本中的諸多過錯)。而當他們將這套翻譯文本提交給擔任匯編和出書人權文書的部分時(筆者并不了解畢竟是哪一個結合國部分——人權中間仍是附屬于秘書處年夜會和會議治理部的會議和出書司或許文件司,但這似乎并不主要),后者未經審核這套文本的有用性與及格性,就將其放進了《匯編》出書,并自此就一向在結合國人權出書物中應用。(需求指出,這種猜測中有一個令筆者百思不得其解的家教謎題:在這些出書物中,與《國民權力條約》如影隨形的《國民及政治權力國際盟約/條約任擇議定書》的中文本卻與其作準中文本(《結合國公約匯編》1977年第999卷第310頁)沒有本質性差別,似乎只是根據后者作少許修正而構成的。這似乎表白,《任擇議定書》通行中文本的制作者看到過其作準中文本。若現實情形確切這般,似乎沒有來由以為他們在統一時光不了解或沒有看到人權兩條約的作準中文本。盡管這產生在近半個世紀前,並且曾經不主要,但其實禁不住人獵奇:畢竟是什么緣由使得他們沒有應用人權兩條約作準中文本?)

兩種猜想都似乎有其事理(盡管年夜大都聽聞者都感到第二個猜想難以相信),但都難以證明或證偽,由於查清人權兩條約這套通行中文本的起源需求到紐約(結合國公約部分地點地)和日內瓦(結合國人權部分地點地)實地考據,非筆者力所能及。不外,這一題目值得提示國際法學界和人權學界留意,並且至多就與作準中英文原形比佈滿過錯的《國民教學權力條約》通行中文本而言,值得指出此中的錯誤。是以,筆者撰寫了幾篇文章(《有關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中文本的若干題目》,《人權研討》第4卷,山東國民出書社2005年版;“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One Covenant, Two Chinese Texts?”, Nordi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75, 2006;《〈國民及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的兩份中文本:題目、比擬和前途》,《舉世法令評論》2007年第6期),除了論述《國民權力條約》從“盟約”改為“條約”的顛末以及側重指出通行中文本并非符合法規有用的作準中文本且有諸多錯誤,還剖析了這一奇異景象的法令意義及其對中國批準該條約的能夠影響,并提出清楚決措施以及這種措施能夠存在的艱苦。別的,后兩篇文章還冗長地提出,“國際人權憲章”的別的兩份焦點文書即《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條約》和《世界人權宣言》也有兩套中文本;此中,結合國和中國的出書物廣泛應用的《世界人權宣言》的中文本分歧于聯年夜1948年12月10日經由過程該宣言的第217(III)號決定所載的中文本。不外,對于人權兩條約通行中文本的起源及其始作俑者,筆者未做任何猜想,一則由於沒有任何證據,二則由於曾經可以或許確定其沒有法令效率,是以畢竟何時、由誰、若何炮制出來現實上可有可無。

在這些文章頒發前后,筆者也在多個場所與結合國及國度有關部分的職員交通過此事,但都沒有獲得任何直接、正式回應版主。不外,這一題目顯然惹起了結合國人權部分的留意:結合國人權高專辦2006年編纂的《焦點國際人權公約》所載《國民權力條約》中文本盡管還是其通行本,但與以往通行本中比擬有一處修改,即第14條第3款(戊)項的肇端表述“詢問或業已詢問對他晦氣的證人”(例如見《人權國際文件匯編》(第一卷第一部門:世界文書),ST/HR/1/Rev.3,1988年,第23頁)被改成了“直接或直接詢問對他晦氣的證人”(《焦點國際人權公約》,ST/HR/3,2006年,第32頁),而前者屬于過錯表述正是筆者在英文文章中指出的題目之一。

在筆者提醒“國際人權憲章”的三份重要構成文書各有兩套中文本的題目之后,有學者予以跟進。例如,楊宇冠和甘霖來也剖析了《國民權力條約》兩套中文本的差別(《〈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中文本題目研討》,《社會迷信論壇》2009年第10期——不斷定這能否算“跟進”,由於此中未提到筆者先前的發明);孫平華依據筆者供給的線索,努力追蹤了《世界人權宣言》兩份中文本的起源并加以比擬(《〈世界人權宣言〉研討》,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2年版,第113頁);黃金榮則專門研討了《經社文權力條約》的中文本題目(《〈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條約〉的中文文本題目及其能夠化解道路》,《法治研討》2018年第8期)。

筆者在頒發有關《國民權力條約》中文本題目的文章后,自發身為中國國際法學者的義務曾經完成;這一題目能否會獲得處理、若何處理,曾經不是筆者作為一個瑜伽場地通俗學者所能干預干與和影響的。可是,幾年以后,筆者不得不卷進有關這一題目的一場論爭。2014年,有一位名為詹姆斯·西摩爾(James D. Seymour,后來得知其有個中文名叫“司馬晉”)的本國學者(猜測是美國人)與筆者聯絡接觸,稱其正與另一位中國噴鼻港學者黃旭東(Patrick Yuk-tung Wong)一起配合研討人權兩條約的中文本題目,并將其論文草稿發給筆者交通。筆者發明,他們忘加猜想(1)中國當局在批準《經社文權力條約》瑜伽場地時有興趣選擇了其通行中文本(他們稱為“修訂版/revised texts”);(2)人權兩條約通行中文本的呈現很能夠要回咎于中國。筆者語重心長地奉勸司馬晉,就第(1)點,沒有任何證據表白中國當局在批準《經社文權力條約》時熟悉到所根據的是分歧于作準中文本的通行中文本,甚至極有能夠完整沒有熟悉到其作準中文本的存在;就第(2)點,不只異樣沒有證據,並且不該疏忽另一種能夠性質,按筆者給西摩爾的電子郵件的原話說——“Contrary to those who may have believed that China or Chinese Government was the author of the latter texts, my speculation is that it was the fault of the UN back in early私密空間 1970s, a stupid, bureaucratic mistake”。在他們于2015年發給筆者其論文的預印版后,筆者最后一次提示他們:“I have severe reservations as regards the implication that China or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ppearance of the ‘revised texts’. I strongly believe it was the fault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China itself has been a victim of the mistake.”

但是,他們在終極頒發的文章中(James D. Seymour &am一個人去婆婆家端茶就夠了。婆婆問老公怎麼辦?她是想知道答案,還是可以藉此機會向婆婆訴苦,說老公不喜歡她,故意p; Patrick Yuk-tung Wong,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venants”, Critical Asian Studies, Vol. 47, 2015;司馬晉、黃旭東:《聲東擊西:中國給國際人權條約的考驗》,《臺灣人權學刊》2015年第3卷第1期),仍對人權兩條約通行中文本的起源作了諸多暗示和猜想。他們瑜伽教室的文章盡管一方面在文章開頭處冗長地提出,他們以為“比擬可托的說明是”,通行中文本是“現在結合國秘書處的無意之過,并非遭到北京政府的主導或指使”——這算是接收了筆者的提示,盡管文中沒有明言;可是另一方面在很多處所暗示中國事人權兩條約通行中文本的始作俑者,例如此中文版題目中應用的“聲東擊西”以及註釋中應用的“瞞天過海”“偷梁換柱”等成語(盡管其英文版中沒有與之嚴厲對應的用語)簡直等于公然宣稱中國一手炮制了人權兩條約通行中文本并以之代替了作準中文本,其目標則是在人權兩條約中塞進有利于本身的黑貨。對于這兩種彼此牴觸的能夠,他們并沒有明白其偏向于哪一個能夠性,不外,其論文作為一個全體,給人留下的印象,基礎上是人權兩條約通行中文本出自中國之手。例如,《經濟學人》登載的一篇文章(“UN Covenants Suppressed in translation: How Chinese versions of UN covenants gloss over human rights”, The Economist, 19 March 2016)就顯然從《聲東擊西》的英文版中取得了這種印象,宣稱對于人權兩條約,“中國更愿意應用它本身的、另行表述的翻譯而非其正式中文版本”。

司馬晉和黃旭東對人權兩條約中文本題目的進一個步驟摸索有助于惹起更多的追蹤關心,功不成沒。但是,他們不經細心斟酌就構成中國制作了人權兩條約通行中文本以及/或許借其投機的“有罪推定”,再以實事求是的方法加以證實,完整不成接收。是以,筆者再次撰文(“The Problems of the Chinese Texts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venants: A Revisit”,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5, 2016;《國際人權條約中文本題目之再切磋:兼與司馬晉、黃旭東商議》,《臺灣人權學刊》2016年第3卷第4期),除了指出這兩位學者文章中有關“平易近族自決”與“國民自決”的剖析存在題目以及對人權兩條約的一些過錯懂得外,側重闡明了人權兩條約通行中文本出自中國之手的料想難以成立家教,初次公然了如上所述筆者關于人權兩條約通行中文原來源的猜想——這一套文本大要率出自結合國自己,并以人權兩條約通行中文本在中國的應用情形闡明,這套中文本在中國廣為應用的決議性緣由是結合國的中文人權出書物自1974年以來一向在應用這套文本,中國當局和學者只不外自覺信任了這些出書物,而最基礎沒有熟悉到被引上了邪路。

當然,筆者在文章中坦言,人權兩條約通行中文本大要率出自結合國自己只是猜想,而非確實的結論,威望結論只能由結合國來下。那么,結合國事怎么下結論的呢?結合國公約部分對人權兩舞蹈場地條約通行中文本的呈現沒有義務,當然也無需采取若何舉動。而就結合國的其他部分而言,能看出一些跡象(很遺憾筆者沒有逐一記載這些跡象的呈現時光)。起首,結合國人權事務高等專員處事處(結合國人權高專辦)的網站曾一度只供給指向結合國公約部分網站上的作準中文本的鏈接,而不再像差未幾10年前一樣,直接供給人權兩條約的通行中文本;此刻供給的則是人權兩條約的作準中文本(《經社文權力條約》《國民權力條約》)。其次,假如比來兩三年(2019-2022年)在結合國的“條約與宣言”的網頁上搜刮人權兩條約,會有一個風趣的發明——以《國民權力條約》為例:搜刮獲得的網頁給出的題目是《國民權力及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給出的約文是該條約的作準中文本(但題目和約文中仍應用“盟約”)。值得留意的是,在題目之下除了列出該條約的基礎信息外,還有一個“特殊闡明”:“本條約亦稱‘國民及政治權力國際盟約’,另拜見人權高專辦重譯版”,此中的“人權高專辦重譯版”是一個鏈接。在年夜約2019-2021年,點擊這一鏈接,就會呈現該條約的通行中文本;在年夜約2022年上半年,點擊這一鏈接則獲得“網頁無法顯示”,而后來(2022年最后幾個月)點擊這一鏈接,翻開的網頁上呈現的曾經是該條約的作準中文本。是以,今朝在結合國的網站上共享空間,曾經找不到人權條約的通行中文本。令人極端遺憾的是,當“人權高專辦重譯版”的鏈接指向人權兩條約的通行中文本時,筆者不曾截圖保存,由於這是結合國認可人權兩條約通行中文本出自其手的直接證據。這些情形闡明,結合國對于人權兩條約通行中文根源于其本身的現實,在“毀尸滅跡”。不外,還不徹底。除了以往的結合國中文人權出書物上,人權兩條約的通行中文本仍赫然在列,“人權高專辦重譯版”這一“特殊闡明”也不得不使人提問:假如只是題目分歧——這一“重譯版”上呈現的題目是“國民及政治權力國際盟約(亦稱‘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而約文與該條約的作準中文本并無分歧,何來“重譯版”一說?這一“重譯版”的內在的事務畢竟是什么?為什么有變更?而在已有作準中文本的情形下,人權高專辦(或更正確地說是其代替的人權中間)為何緣由、有何權利“重譯”?

綜上,盡管人權兩條約的通行中文本畢竟若何構成的仍不明白,但結合國網站上比來幾年的各種變更證明了筆者的猜想,即這套中文本出自結合國人權部分之手、與中國無涉(是以以下將稱其為“結合國譯本”,而不再稱“通行中文本”)。至此,“清源”完成。

糾  誤

說到這里,能夠會有人迷惑:若何分辨本身看到的某一文本是哪一套文本?兩套文本畢竟有何分歧?為何要究問、糾結于這一題目?

判定人權兩條約的中文本畢竟是哪一套文本,最後步、簡略的方式是對照其題目和第1條第1款:題目為《經濟社會文明權力國際盟約[條約]》《國民及政治權力國際盟約[條約]》的,其配合第1條第1款的肇端表述為“一切平易近族均享有自決權”的,是作準中文本;題目為《經濟、社會、[和]文明權力國際盟約[條約]》《國民權力和[及]政治權力國際盟約[條約]》的,其配合第1條第1款的肇端表述為“一切國民都有自決權”的,是結合國共享空間譯本。還可以了解一下狀況人權兩條約的配合第5條,其第2款中呈現“法令、條約、條例或風俗”的,是作準中文本;呈現“法令、通例、條例或習氣……”的,是結合國譯本。

至于人權兩條約的兩套中文本畢竟有何分歧,無論是筆者仍是其他學者,都曾經作過比擬詳盡的研討,此處不予贅述。至于為何要究問這一題目,有兩個緣由。第一個緣由是國際公約文本的法令嚴厲教學性。任何國際公約都是“國度間所締結之國際協議”,其各作準文本都是介入會談和草擬的國度經投票(或協商分歧)批准、其一切簽訂國和締約國承認的“作準定本”(《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第10條的用語)。對公約的任何轉變,都必需依據所涉公約的規則停止,或許依照合適有關公約保留機關權柄的國際通例的法式停止。不然,任何國際組織(包含結合國或作為大批多邊公約保留人的結合國秘書長)、任何國度或任何小我都沒有任何權力或權利私行對公約的任何作準文本做出任何轉變。上述以“條約”替換人權兩條約作準中文本的“盟約”的經過歷程曾經表白,即便如許一個渺小的技巧性更正,也需求顛末正式的法式、獲得人權兩條約一切締約國和簽訂國的批准(盡管是以不存在否決的情勢),才幹停止、才得有用。是以,結合國(或其任何部分如以前的人權中間或此刻的人權高專辦)沒有任何權利修改人權兩條約的任何作準文本;這種修改及其構成的任何文本如“人權高專辦重譯版”,是有效的,也是分歧法的(unlawful),甚至長短法的(illegal)。就這一緣由,必定要廢除幾個科學。一是盡管國際人權兩條約往往也被稱作結合國人權兩條約,但這種提法僅僅表白這兩項條約是在結合國掌管下制訂的,盡不料味著結合國對其有任何一切權或把持權——如許的權利屬于其全部草擬國和締約國。二是結合國或其人權部分的出書物不會出錯——結合國人權高專辦2005年出書的人權概略先容第15號第一次修訂版(《國民權力和政治但時機似乎不太對,因為父母臉上的表情很沉重,一點笑容也沒有。母親的眼眶更紅了,淚水從眼眶裡滾落下來,嚇了她一跳權力:人權委員會》)冠冕堂皇地把《國民權力條約》的監視機構稱作“家教人權委員會”就是一個例證。三是所謂人權兩條約中文本的題目只是“翻譯”題目——這是良多人對這一題目的下認識認知,或許中文本的效率“低于”英文本,是以一旦此中文本中有任何表述不令人滿足,從其英文本重譯可以接收。盡管人權兩條約的中文本領實上簡直能夠是其英文議定約文的譯本,可是在人權兩條約經由過程、包含中文本在內的五種語文本成為作準定本之后,這五種語文本就“統一作準”,在法令上具有完整雷同的效率,盡不克不及以為某一語文本是另一語文本的“譯文”或效率有高低之分。關于“重譯”行動之荒誕不符合法令,只需這般試想即可:假如結合國人權高專辦從人權兩條約作準中文本“重譯”英文本,或從其作準英文本“重譯”法文本、教學場地俄文本、西班牙文本,國際社會將有什么樣的反映?

第二個緣由是結合國譯本的蹩腳東西的品質。現實上,在斷定結合國譯本在法令上最基礎有效之后,持續切磋此中的過錯(或許某些內在的事務若何與人權兩條約的原意加倍接近),就如司馬晉和黃旭東以及其他某些國際學者所作的,曾經不再有任何意義。不外,假設結合國譯本——僅在語義意義上——更清楚流利、淺顯易懂(不克不及否定結合國成立后頭幾十年經由過程的很多國際公約的作準中文本由于汗青緣由確有謷牙詰屈的題目),在瀏覽和研討中作為一種參考也許不妨。但題目是,結合國譯本不只沒有法令效率,並且佈滿了過錯,是以據其瀏覽和研討人權兩條約不只能夠不明所以,甚至能夠被引進邪路。此中,會將人引進邪路的情形不乏其人,筆者和其他學者已有良多研討,不再所有的重復,在此僅舉兩例。一例下面曾經提到,就是人權兩條約的配合第5條第2款,與作準中文本中的“條約”對應的,在結合國譯本中是“通例”,從后者懂得該款的請求顯然會形成曲解。另一例有關第14條第3款(卯)項(結合國譯本中作“(丁)項”),其聯合第14條第3款帽段,在結合國譯本中的表述是“人人……有標準”“經過他本身所選擇的法令支援停止辯解”,而作準中文本的對應表述則是“原告……有權”“由其選任辯解人辯論”,前者所用“法令支援”一詞顯然會錯掉該項的轉義。

是以,糾誤的第一個步驟是改正春聯合國譯本的誤小樹屋信,熟悉到結合國沒有任何權利自行修改人權兩條約任何作準文本的哪怕一個字、一個詞,是以結合國譯本純屬假貨,遑論任何法令效率,更不要說佈滿了過錯。

“晚上也不行。”盡管在筆者提出人權兩條約中文本的題目并在有數場所提示留意結合國譯本有效之后,逐步有學者先生開端應用其作準中文本,但這一提示仍會遭受激烈抵抗。其共享會議室緣由除了如上所述誤信結合國譯本的有用性外,更具決議性的是中國官方一向在應用結合國譯本。例如,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2001年2月28日經由過程《關于批準〈經濟、社會及文明權力國際條約〉的決議》時,在《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的就是該條約的結合國譯本(2001年第2期,第143頁);交際部公約法令司所編《中華國民共和國多邊公約集》上刊載的也是人權兩條約的結合國譯本(《經社文權力條約》載第七卷,法令出書社2002年版,第147頁;《國民權力國際條約》載第八卷,法令出書社2006年版,第30頁);直到比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數據庫”所載《經社文權力條約》的文本依然是結合國譯本。從中國提交結合國有關機構如經濟、教學場地社會和文明權力委員會某人權理事會的陳述所用的人權兩條約的題目來看,其所根據的異樣是結合國譯本。當然,除了官方以外,中國人權和法令學界所應用的人權兩條約中文本,也壓服性地是結合國譯本(良多人甚至能夠最基礎不了解作準中文本的存在)。

完整可以懂得,中國官方自己就應用人權兩條約的結合國譯本,會成為盡年夜部門人抵抗應用其作準中文本的來由(除了他們能夠不了解作準中文本的存在):他們或許不信任中國官方應用的文本會有錯;或許即便假定這些文本有誤,也感到應當與中國官方堅持分歧,在官方更改之前,不宜“私行”舉動。可是,對于中國官方一向應用人權兩條約的結合國譯本這一情形的對的熟悉應當是,中國自己是結合國就人權兩條約中文本所出錯誤的受益者。我們粗略猜想一下,傍邊國于20世紀90年月開端斟酌簽訂和批準人權兩條約時,情形能夠是什么樣。起首,結合國秘書長1967年斷定的人權兩條約的正式正本能夠沒有分發給中國當局;即便分發了,也能夠被塵封在檔案室的某個角落。其次,那時并沒有現在如許的電子資本,是以此刻可以或許從結合國網站(如公約匯編或正式文件體系)上便利取得的聯年夜第2200(XXI)號決定、人權兩條約1967年正式正本以及《結合國公約匯編》——這是那時人權兩條約作準文本的獨一書面載體——所載人權兩條約作準中文本,很能夠并不為中國當局所知,當然也不會被其應用。最后也最主要的是,那時最不難取得的結合國中文人權出書物(如《人權:國際文件匯編》,ST/HR/1/Rev.3,1988年;《人權概略先容第2號:國際人權憲章》,附件,1988年)所載,均為結合國譯本。那么,當一本印著結合國會徽的結合國正式出書物擺在有關部分眼前時,誰會對其所用文本有涓滴猜忌?這一方面的一個例證是,2004年出書的一本載有人權兩條約結合國譯本的《中國國際人權條約集》提到,其“所用材料選自結合國所編《人權:國際文件匯編·世界文書》及結合國有關文件”(胡志強編:《中國國際人權條約集》,中國對外翻譯出書公司2004年版,媒介第14頁)。據筆者所知,該書的編者是交際部公約法令司的一名交際官。試想,甚至連一位從事公約法令任務、應當具有相干常識的個人工作交際官都被結合國人權出書物所誤導,怎能希冀其他并非專門從事國際法令任務的部分和職員往質疑結合國出書物應用的人權兩條約中文本的有用性和真正的性?是以,中國一向應用人權兩條約結合國譯本的緣由很簡略:由于可以或許便利取得的浩繁結合國中文人權出書物中所載的都是這套文本,是以中國將其看成符合法規、有用中文本信任和應用,而最基礎沒有熟悉個人空間到被引上了邪路。

僅由於中國官方在應用人權兩條約的結合國譯本,就問心無愧地也應用這套文本(并謝絕其別人應用的作準中文本),概況上與國度堅持了分歧,但現實上盡非擔任任的做法。在這一題目未被揭穿時倒也而已,而傍邊國應用的并非是作準中文本這般不言而喻、所應用的結合國譯本不符合法令有效這般證據確實時,人權和法令學界應用并呼吁應用作準中文本,輔助國度熟悉到題目并加以矯正,才是真正對國度擔任任的做法。可以假想一下,假如在人權兩條約中文本的題目上持續懵懵懂懂,會呈現如何的情形。截至今朝,在結合國的數字資本中,曾經找不到結合國譯本(也許筆者搜索得不敷徹底),能找到的都曾經是作準中文本。在紙質出書物中,尚在應用結合國譯本(例如結合國:《焦點國際人權公約》,ST/HR/3/Rev.1,2014年修訂版)。但假設,以后結合國的網頁上不再呈現“人權高專辦重譯版”這種能夠裸露曾有分歧于作準中文本的另一套中文本的提法,以后的紙質出書物也都改用作準中文本,那么十年、二十年后,情形會如何?不明就里的人假如只看概況景象,就會發明,中國在應用一套結合國本身并不應用的人權兩條約中文本。猜忌這套文本出自中國之手的胡亂猜想就會沉渣出現,這當然絕對不難廓清:只需拿出結合國20世紀70年月以來應用結合國譯本的出書物,就要由結合國和能夠的猜想者證實,這套文本不是出自結合國之手,而應回咎于中國。可是,下一個題目則很欠好答覆:中國既然曾經了解或應當了解這一套中文本是有效文本,為何還持久應用?莫非中國“將功補過”,是有什么不成告人的目標?這盡非筆者危言聳聽。司馬晉和黃旭東在他們的文章中,就曾經影影綽綽地暗示了這一點。他們一方面稱,“很少中國人了解兩條約原始中文版的存在,只了解修訂版”(即結合國譯本),“在簽訂∕批準兩條約的經過歷程中,中國官方代表能夠最基礎不了解修訂版不具效率,他們似乎從未傳聞有其他版本”;但另一方面,他們又死力領導讀者信任,中國當局“偏好”結合國譯本、“北京政府能夠盼望以修訂版代替本來的人權兩條約”,就似乎中國當局明知作準中文本的存在,卻出于某種目標居心選擇應用結合國譯本。對這種責備,筆者曾經無力地批評。可是,假設十年、二十年后,再有人疑問中國為安在結合國自己曾經棄用的情形下,還保持應用結合國譯本,我們該若何作答?

現實上,說中國官方“一向”在應用人權兩條約的結合國譯本有掉公允,由於比來的一個情形曾經改正了這一誤用。在2018年末上線的“中華國民共和國公約數據庫”中搜刮,獲得的將是人權兩條約的作準中文本,是其1967年正式正本(《經社文權力條約》《國民權力條約》),並且其頁面所用人權兩條約的題目完整對的,即歸入了2002年將“盟約”改為“條約”的題目,盡管所載文本由于是正式正本的影印本,無法表現這一更正。這舞蹈場地闡明,中國交際部曾經認可并且開端應用人權兩條約的作準中文本,這也應當有助于消除很多人對應用作準中文本乃是不與國度堅持分歧的疑慮。

是以,糾誤的第二步是改正對中國官方做法的誤從,熟悉到中國一向應用結合國譯本實屬因汗青緣由和技巧緣由受結合國中文人權出書物誤導所致,并接收和倡導應用作準中文本,由於這才是真正對國度擔任的立場和做法。

瓜熟蒂落,糾誤的第三步是改正在無論是講授仍是研討的相干任務中的誤用,即廢棄應用結小樹屋合國譯本,采交流用作準中文本。不外,這種做法有一些技巧艱苦。起首,人權兩條約作準中文本的表述方法較為古舊,此中有很多用詞用語曾經不很合適古代通用漢語和法令表述的習氣,是以晦氣于人權兩條約在中國的宣揚推行。以《國民權力條約》為例:其很多條目中作共享會議室為限制權力之來由的“風化”、第14條第3款(辰)項中的“他造”等,在古代漢語中曾經少少應用。其次也更為主要的是,由于結合國譯本在無論是結合國仍是中國普遍傳播近半個世紀,曾經成為中國人權和法令學界懂得和研討人權兩條約的重要根據。成果是,今朝中文中很多人權用詞用語是以結合國譯本為基本確立和成長的。在這種情形下,假如忽然間完整廢棄結合國譯本而徹底回到作準中文本,中國人權和法令學界將面對著根據作準中文本轉換中文中的人權用詞用語,甚至于重構人權話語的重負。曾經熟習了結合國譯本的用詞用語甚至完整以這些詞語來思慮和表達的中國人權和法令學界,很有能夠由於詞語的差異與轉換而墮入“掉語”狀況。仍以《國民權力條約》為例:人權研討者早已熟習和習氣其第4條規則的是“克減”題目,第6條規則的是“性命權”,假如忽然請求他們不再應用這兩個呈現在結合國譯本中的用詞,而改為應用作準中文本的用詞即“減免實行”和“保存權”,他們顯然會極,她唯一的兒子。希望漸漸遠離她,直到再也看不到她,她閉上眼睛,全身頓時被黑暗所吞沒。不順應(這至多在筆者身上屢屢產生),尤其是在“保存權”在中國的人權話語中具有懸殊于“性命權”的寄義的情形下。

是以,“重返”作準中文本僅僅在實際上對的,在法令上合法,但從現實可行性角度而言,將極為艱苦,會形成有數的迷惑與凌亂。處理人權兩條約存在兩套中文本及其形成的一系列艱苦的題目,必需從實際動身,既尊敬作準中文本作為獨一法定有用中文本的法令位置,又斟酌結合國譯本曾經在結合國和中國廣為傳播和應用幾十年的現實情形,提出法令規定上和實際操縱中都可以接收,同時又招致最小艱苦與費事的處理計劃。今朝看來,以下處理方式也許從法令角度可以接收,從操縱角度比擬可行。該方式便是對作準中文本停止“更正”(當然這盡不料味著該文本存在任何過錯):在本質內在的事務上保持作準中文本的規則的條件下,聯合與參考結合國譯本,對作準中文本的用詞、用語、作風和情勢作最小限制的需要更正。由於小樹屋如許“更正”的中文本在任何意義上都不包括對人權兩條約的本質性修改,所以沒有需要啟動修改法式,而只需按照曾經實用過的、將“盟約”改為“條約”的更正方式和法式即可。由此方式和法式發生的人權兩條約的新的中文本將代替本來的作準文本而成為新的作準中文本,結合國和中國此后應當在其有關人權兩條約和人權的一切文件和出書物中應用這一套新的作準中文本。以如許的方法發生的新的作準中文本,將在最年夜限制上均衡以上提到的各類斟酌,并以最便利和最節儉的方法處理題目。這一法式只能由中國當局啟動,但中國人權和法令學界的協助和進獻必不成少。所幸的是,中國尚未批準其結合國譯本形成更多題目的《國民權力條約》,是以我們還有時光在其形成更年“小拓見過夫人。”他起身向他打招呼。夜的費事之前,處理這一題目。

綜上,我們需求糾誤。起首是改正春聯合國譯本的誤信,熟悉到這套文本不符合法令有效且佈滿過錯;其次是改正對中國官方做法的誤從,熟悉到中國應用結合國譯本是受了結合國的誤導,不要由於中國官方應用結合國譯本而保持應用這套文本;最后是改正春聯合國譯本的誤用,改用作準中文本,并協助中國當局爭奪按法式對作準中文本作需要的更正。至此,“糾誤”未完,我們仍需盡力。

最后,就《世界人權宣言》的中文本再說幾句。從以上有關人權兩條約中文本題目的剖析可以推論,結合國和中國的出書物廣泛應用的、分歧于聯年夜1948年12月10日經由過程該宣言的決定所載中文本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文本,也出自結合國人權部分之手。盡管《世界人權宣言》作為不具有法令束縛力的聯年夜決定,不實用“作準文本”的概念,但結合國人權部分“重譯”此中文本的行動也是荒誕在理的。中國人權和法令學界異樣應當應用聯年夜決定所用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文本,以尊敬那時經由過程該宣言的包含中國在內的結合國會員國的意愿。別的,聯年夜決定所用《世界人權宣言》中文本遠比其結合國譯本高雅穩重,與其高尚位置很是婚配。例如,與第1條英文本的第二句“They are endowed with reason and conscience and should act towards one another in a spirit of brotherhood”絕對應的,在其結合國譯本中為“他們賦有感性和良知,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力絕對待”——顯系從英文本直譯,而在決定所用中文本中則為“人各賦有感性知己,誠應和氣相處,情同骨肉”——私密空間這一表述與前者比擬高低立見,甚至優于英文表述,由於“手足”盡管也意指兄弟,但至多在字面上不具有“brotherhood”那么顯明的性別寄義。(趁便說一句,有很多關于某個中國人對聚會場地《世界人權宣言》進獻的研討年夜談其若何促進“良知”一詞被寫進該宣言,殊不知那時聯年夜的用詞是“知己”。)

作者:孫世彥,中國社會迷信院國際法研討所研討員。

起源:本文首發于中法律王法公法學網202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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